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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检察院2022年第一季度侦查监督工作分析报告
2022-04-2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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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9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2年4月26日

 

 

平罗县检察院2022年第一季度侦查监督工作分析报告

 

李彦飞

 

一、基本情况

1.侦查监督线索发现移送情况:2022年第一季度,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通过执法办案平台日常巡查、派出所实地检查、开展专项活动共发现各类侦查监督线索18条,其中监督立案线索8条,监督撤案线索9条,侦查活动违法线索1条。上述线索均已移送本院相应业务部门具体办理。

2.移送线索统一业务系统内成案情况:上述侦查监督线索移送业务部门办理后,其中两项监督线索除1件监督撤案线索经业务部门内部讨论认为达不到监督条件未予以建立案卡外,其余线索均已成案,且有2件监督撤案线索分别包含公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2件、5件,故系统内对应生成立案监督案件共计21件(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8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3件),移送监督线索系统内成案率达123%。另移送的1件侦查活动违法线索已在侦查监督平台登记办结。

3.移送线索办理情况:截止3月31日,上述21件立案监督案件,已办结19件,尚有2件正在办理当中。已办结案件中除1件同意公安机关说理不予以监督外,剩余18件均决定监督公安机关立、撤案。就移送的侦查活动违法线索已通过侦查监督平台向县公安局制发《侦查监督通知书》,县公安局已回复整改。

发现的问题

1.办公室与业务部门就具体案件认识不一致:如郑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中,郑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互相殴打。郑某某用塑料板凳将被害人胳膊打致骨折,后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最后一次笔录中明确原谅其丈夫郑某某并表示以后还要继续生活,不再要求追究其丈夫的刑事责任。办公室发现该案后认为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条款以及双方已育有一子以后还要继续共同生活,该案如监督撤案可以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便将线索移送业务部门办理。后经业务部门内部讨论认为该案嫌疑人郑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有前科劣迹且根据被害人笔录郑某某曾多次对其家暴,有严重暴力倾向,不排除有再犯可能性,综合认为郑某某不符合监督撤案条件,未在业务系统建立案卡。

2.证据变化导致监督案件流产:如杨某某被盗窃一案。被害人杨某某第一次笔录自述发现其位于平罗县渠口乡某村某队的家中的一台水泵被盗(价值300元)。渠口乡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显示被盗水泵位于被害人家中卧室内。办公室在派出所开展行政案件检查时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已构成盗窃罪中入户盗窃情形,应予监督立案。便将上述线索移交业务部门办理。在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派出所民警再次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在这一次的笔录中被害人杨某某表示该房屋已有两年不住人,平时仅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公安机关遂以房屋常年无人居住不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户”的定义,不构成入户盗窃来说明理由。检察官同意公安机关说理,决定不予以监督。

3.个别公安民警跑风漏气推卸责任转嫁矛盾:如在上述郑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办公室在初核案件线索过程中曾致电办案民警了解情况,后承办民警将该案可能由检察院监督撤案的消息透漏给案件当事人。在业务部门经讨论认为郑某某不符合监督撤案条件未予以监督后,郑某某携妻子一同前来本院找承办检察官讨要说法,声称系“警察告知其是检察官决定不予以撤案,导致其继续被公安机关追诉”。之后办案部门检察官花费大量精力对二人进行安抚解释。该案线索仅在业务部门初核阶段就直接办否,尚未在统一业务系统内建立案件,也未向公安机关制发任何法律文书。公安民警以检察官决定不予以监督撤案导致继续追诉犯罪的理由荒唐可笑,纯属推卸责任,转嫁矛盾。这反映了公安机关个别办案民警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有待加强。

4.部分普通犯罪刑事案件长期挂案如何处理仍有争议。办公室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的部分普通刑事案件长期挂案,几无侦破可能。部分因初始侦查质量不高,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关键证据灭失;部分因案件证据本身在客观上难以补充甚至无法补充。上述案件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确定嫌疑人,但证据存疑且无继续侦查空间(以人身伤害类案件为主);另一种为无法确定嫌疑人且已过追诉时效的(以侵财类案件为主)。针对第一种情况,除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的轻伤害案件外,其他案件监督撤案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针对第二种情况是否可以监督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些“挂案”虽以单独案件所涉及的数额、情节来看已过追诉时效,但是不排除嫌疑人到案后查实系连续、多次作案,数额和情节均有不确定性,监督撤案有风险。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先行监督撤案,如嫌疑人到案后供述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导致原认定的数额、情节发生变化,属于发现新的证据,对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可重新立案侦查。

三、好的经验做法及下一步举措

1.激活沉淀数据,深挖监督线索。今年高检院、区检院的普通犯罪检察工作要点同时将推进解决普通刑事案件“挂案”问题列为工作重点。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开展专项活动,系统梳理了2019年立案至今未破的盗窃类刑事案件,逐案进行排查,对重点案件调取侦查卷宗查阅并询问办案民警侦查进展,发现了一批完全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长期挂案。如毛某某被盗窃案,毛某某自述车内价值300元财物失窃,至今案件未破且无继续侦查空间,认为该案就现有证据达不到盗窃罪立案标准。下一步对相关案件梳理完毕后将陆续移交业务部门进行办理。

2.下沉基层一线,扩宽线索渠道。除坐在办公室通过电脑登陆公安办案系统进行例行检查外,通过开展针对公安基层派出所的专项检查调研扩宽了发现监督线索的渠道。尤其是办公室第一季度对农业人口占比较大的姚伏、渠口等派出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均有所收获。基层一线公安民警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民刑相互交织、行刑互相交叉、行政刑事立案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办公室通过专项活动,在为一线民警答疑解惑、传达最新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注重发现监督线索,主动作为,靠前监督。在专项活动中发现办理了一批在农闲时撬锁入室或翻墙入院盗窃的监督立案线索,得到当事农民群众的拥护支持,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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